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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公司來台投資—子公司、分公司、辦事處

隨著全球經濟化浪潮,外國公司投資台灣與日俱增,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組織主要分為以下三種: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。三種不同的組織類型所能從事的商業行為、稅負影響大不相同。因此在事前評估如何投資台灣時,就要對於自身情況進行了解,再決定什麼樣的類型符合我們的目標。

子公司

外國公司直接在台灣成立公司,台灣公司的股東即為外國公司,台灣公司為外國公司之子公司。台灣公司與外國公司為獨立的法人個體,台灣子公司的權利、義務一般與其他台灣公司相同。

優點

若外國公司投資台灣需要其他股東共同投資,子公司的組織型態可以加入其他股東。另外,成立台灣子公司,可與台灣公司一樣申請租稅優惠及政府補助。

缺點

當子公司盈餘進行分配時,分配予國外股東之股利需扣繳21%扣繳稅款;若決定盈餘不作分配,則須負擔5%未分配盈餘稅。在稅負上的考量,這是相較設立分公司的最大劣勢。

分公司

分公司顧名思義即為外國總公司在台灣設立的分支機構,分公司並沒有獨立的法人個體,不具有法人資格。

優點

分公司屬於總公司之分支機構,未來盈餘匯回總公司無須扣繳稅款(相較子公司分配股利時需扣繳21%所得稅)。另外,分公司可以在台從事營業行為(相較辦事處僅能從事有限之業務活動)。

缺點

分公司無獨立之法人人格,係外國總公司之分支機構,在台可能無法像其他台灣公司可申請租稅優惠及政府補助。另外,分公司需視總公司所在國家依照平等互惠原則,才可在台取得不動產。

辦事處

辦事處也屬於外國總公司在台的分支機構,並無獨立的法人人格,與分公司不同的是,辦事處所能執行業務行為有限。辦事處的業務活動範圍僅限如下:代表本公司簽訂契約、報價、議價、投標、採購。不可從事營業行為。

優點

辦事處設立流程簡便快速,且因辦事處不可從事營業行為,無須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。

缺點

辦事處設立流程簡便快速,辦事處在台不可從事營業行為,僅可代表本公司簽訂契約、報價、議價、投標、採購。

結語

經過以上深入剖析,相信大家對於外國公司來台投資的類型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,德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具備申辦以上外國人來台投資豐富實務經驗,若是有進一步需要,留下訊息,將有專人與您接洽聯繫。


子公司、分公司、辦事處比較表

  子公司 分公司 辦事處
使用名稱 XX(股份)有限公司 OO商XX公司台灣分公司 OO商XX公司台灣辦事處
獨立法人個體
資本額/營運資金 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 無最低營運資金之限制 NA
營業範圍 依營業項目定 依營業項目定 僅簽訂契約、報價、議價、投標、採購等非營業活動
營業登記 需要 需要 不需要(需申請稅籍)
營業稅率 5% 5% 不可有營業行為
所得稅率 20% 20% 不可有營業行為
盈餘分配 同國內公司規定 NA NA
盈餘分配所得稅 扣繳21% NA NA
未分配盈餘稅 5% NA N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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