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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稅是什麼?營業稅實務解析(一)

一、營業稅什麼?

營業稅是什麼?營業稅又稱作消費稅,實際是由消費者負擔的稅負,因政府若直接向消費者課徵營業稅會有徵收上的困難,所以由企業代政府收取營業稅並向政府繳納。

創業的初始,很多老闆對於營業稅的觀念不是相當的清楚,常常認為少開發票可以少繳營業稅,或是在進貨的時候,上游廠商說貨品報價是未稅價格,聽到若要開發票需要另計5%營業稅,索性就不拿發票,認為少付5%的營業稅就是賺到該筆營業稅稅金。其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在實務中屢見不鮮,本篇文章希望能透過一些實例,解說到底什麼是營業稅,並說明在商業中錯誤開立、未開立、取得或未取得發票可能面臨到什麼樣的稅務風險。

二、營業稅到底是誰負擔?

營業稅又名消費稅,在台灣又分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。一般在商業中較常涉及的是加值型營業稅。營業稅實際是由消費者負擔,但透過企業代為向政府繳納。

以台灣營業稅5%舉例,假設德律便利商店向上游廠商進貨成本(未稅金額)100元的禮盒另計營業稅5元共105元。向消費者銷售價格為含稅168元(其中8元為營業稅),消費者向德律便利超商支付168元,其中的8元是營業稅,營業稅中5元是當時德律便利超商在進貨時先行支付的營業稅5元,另外的3元是德律便利商店向消費者加價的60元按營業稅率5%計算而得的營業稅。因此營業稅實際上是由消費者負擔,而透過企業代為向政府繳納。

因此德律便利商店支付上游廠商共105元(其中100元為進貨成本,5元為先代消費者繳納之營業稅),消費者向德律便利商店共支付168元(其中8元為代消費者繳納之營業稅)。由下表可知,消費者支付的168元,其中105元由上游廠商收取(其中5元由上游廠商向政府繳納營業稅)、63元由德律便利商店收取(其中3元營業稅由德律便利商店向政府繳納),消費者共繳納8元之營業稅。

支付金額 收取金額 支付合計
上游廠商 德律便利商店 國稅局
上游廠商     5元 5元
德律便利商店 105元   3元 108元
消費者   168元   168元
收取合計 105元 168元 8元  
支付合計 5元 108元 0元  
收取淨額 100元 60元 8元  

三、商品標價含稅還是未稅?

標價是否含稅實則數學問題,若標價為未稅價格則須要加計營業稅,才是購買商品所需要支付的總額,含稅價格=未稅價格*(1+5%)。做為商家與最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,其實思考角度並不相同。誠上所述,營業稅是消費者負擔的稅負,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所需要支付的價格為完稅價格;而商家雖然在進貨時也是需要支付完稅的價格,但其中的營業稅是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的,因此商家在進貨及定價時,用以計算獲利的價格應該排除營業稅金額,而定價需要在計算獲利之後的價格加價5%,否則本該由消費者負擔的營業稅,就需要由商家自行吸收。

四、常見缺失及謬誤

1. 標價為未稅價格,若需要開立發票,需另計5%營業稅 (銷售商家漏開發票、進貨商家未取得進貨發票)

  • 銷售商家— 標價未稅(營業稅法)
    對於商家而言,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,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,應內含營業稅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,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將處新臺幣1,500元以上15,000元以下罰鍰。另外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可能還涉及逃漏營業稅及所得稅。
  • 銷售商家— 漏開發票(營業稅法)
    另外,商家若銷售商品或勞務漏開發票,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,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,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,處5%罰鍰,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,但裁處罰鍰之額度,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。
  • 銷售商家— 漏報所得(所得稅法)
    營利事業如被查獲當年度漏開發票,於次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記得要併入申報,以免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。
  • 消費者
    對於消費者而言,未索取發票,似乎僅有喪失統一發票兌獎的機會,其實不然。因為發票等同購物憑證,可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。若遇到商品有瑕疵或是需要退換貨的情況,可以攜帶商品連同購買發票向商家要求退、換貨。另外,統一發票將金從200元到1000萬不等,若未索取發票,亦喪失發票中獎的機會。
  • 進貨商家— 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(營業稅法)
    進貨商家自上游廠商進貨,應自上游廠商取得進貨憑證而未取得,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,處5%罰鍰。
  • 進貨商家— 無進項憑證(所得稅法)
    若進貨商家因需要支付額外5%營業稅,而選擇不向上游廠商索取發票,其實是因小失大。承上例德律便利超商向上游廠商進貨,若未索取進貨發票,進貨只需支付上游廠商100元,但未來在申報所得稅時,並無進貨成本可以舉證,需照銷貨金額160元扣減成本0元,計算繳納所得稅32元。
  向廠商索取發票 未索取發票
銷售金額 168元 168元
進貨成本 105元 100元
營業稅 3元 8元
所得稅 12元=(160-100)*20% 32元=(160-0)*20%
淨現金流入 48元=(60-12) 28元=(60-32)

由此可知,在商業行為中向商家購買商品,都應該索取發票。對進貨廠商而言,營業稅實際是由消費者負擔,若未取得進項憑證,除可依稅捐稽徵法處罰外,未來在計算所得時,因未取得合法憑證,如此需要繳交更多所得稅。

2. 因進貨憑證不足,向未實際交易商家購買進貨發票 (銷售商家虛開發票、進貨商家虛報進項稅額)

  • 銷售商家— 虛開發票 (稅捐稽徵法、所得稅法及刑事責任)
    銷售商家因虛開發票予其他未實際交易商家,實則賣發票來謀取利益之行為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。其負責人係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,尚須負擔刑事責任。營利事業虛開統一發票所取得之收益,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課稅。另外,根據稅捐稽徵法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。
  • 進貨商家— 虛列進項稅額(稅捐稽徵法、營業稅法、所得稅法)
    進貨商家因無進貨事實虛列進項稅額,根據稅捐稽徵法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。虛列進項稅額少繳營業稅,根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,除追繳稅款外,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,並得停止其營業。另外,因虛列進項憑證也會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,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,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,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。

如果是涉及賣發票或買發票行為,除了牽涉到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外,因有涉及逃漏稅之行為,負責人可能還有刑事相關責任。其實在正常的商業活動中,將營業稅以稅外加價的方式進行定價,合法取得進貨憑證並依法開立發票,除了依法合規外,因有一致SOP的作業處理方式,事業規模也可以越做越大,減少人為的控管。另外如果公司銷售毛利比同業利潤率還低的公司,銷貨及進貨成本需要可以勾稽,才可以帳載數進行申報,這樣的情況也需要有合法的進貨憑證並依法開立銷貨發票。

五、結語

營業稅是最生意最常遇到的兩個稅種之一(營業稅、所得稅),營業稅實際是由消費者負擔僅是由企業代為繳納,如果能確認這樣的觀念,並在定價時已經考慮到營業稅實際上為外加稅,就可以避免當要繳納營業稅時,認為營業稅是由企業負擔,而儘可能想辦法的少開發票或以其他不合法方式逃漏營業稅。德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全方位財稅整合服務,包括記帳服務簽證服務、營業稅及所得稅申報,另外根據客戶需求提供稅務諮詢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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